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6號
- 原告
- 財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安
- 被告
- 承興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訂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1/3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應為新臺幣(下同)609,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段一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17-1地號土地 228.52 8,000元 1/3 609,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