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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6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財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安
被告
承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訂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1/3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應為新臺幣(下同)609,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段一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17-1地號土地 228.52 8,000元 1/3 609,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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