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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庭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曹庭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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