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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銘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涂惠美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及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8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啟銘等其他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黃啟銘及其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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