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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4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侯中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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