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4號
- 原告
- 侯中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2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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