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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聲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家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吳聲昌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12月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段) 1 1157-11地號土地 2 1157-15地號土地 3 1157-16地號土地 4 1157-17地號土地 5 1773-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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