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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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