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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王嘉欣
原告
王永慶
原告
王俊傑
原告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麗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劉乙錡律師
被告
楊國政
被告
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春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駁回原告對被告楊國政、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駁回原告對被告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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