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池侑蓁
- 被告
- 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世祥
- 被告
- 蔡百合
陳運清
陳運逢
鄧亞芸
陳芯慧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05,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 告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81地號土地 133.95 33,000元 9/36 1,105,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