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熊名武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段963-2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何智輝、魏皓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段963-2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何智輝、魏皓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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