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 原 告
- 謝榮錦
- 被 告
-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當事人間塗銷假扣押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
-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
- 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
- 明文。本件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之訴類似於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 登記之訴,應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其訴訟標的價
- 額。查該假扣押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31,751元,高於系爭土
- 地及建物之價額即129,762元(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所
- 提起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核定為129,762
-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此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630號
- 假扣押執行卷所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可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系爭土地及建物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客觀價額 0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10.62 3,300 1/4 91,262元 0 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8,500元 合計 129,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