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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402,8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聲明 第1項 本金 2,080,000元     2,080,000元  利息 2,080,000元 113/2/29 113/3/26 27/366 3.213% 4,930元 聲明 第2項 本金 6,285,000元     6,285,000元  利息 6,285,000元 113/1/30 113/3/26 57/366 3.213% 31,449元  違約金 6,285,000元 113/3/1 113/3/26 26/366 0.3213% 1,435元 合計       8,402,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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