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李鳳郎
- 被告
-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402,8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聲明 第1項 本金 2,080,000元 2,080,000元 利息 2,080,000元 113/2/29 113/3/26 27/366 3.213% 4,930元 聲明 第2項 本金 6,285,000元 6,285,000元 利息 6,285,000元 113/1/30 113/3/26 57/366 3.213% 31,449元 違約金 6,285,000元 113/3/1 113/3/26 26/366 0.3213% 1,435元 合計 8,402,8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