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被告
- 宥閎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絲騰
- 被告
- 吳銥課即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違約金起訖日欄之記載(即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前】欄所示),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核發判決在案,然聲請人即原告發現判決之附表違約金部分有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違約金起訖日欄之記載(即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前】所示),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後)欄所示,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違約金(更正前) 違約金(更正後)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 0.399%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 0.399%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 0.5585%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113年4月26日止 0.5585%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17%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