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宋國鎮黃思惠李昆儒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宥閎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絲騰
被告
吳銥課即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違約金起訖日欄之記載(即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前】欄所示),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核發判決在案,然聲請人即原告發現判決之附表違約金部分有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違約金起訖日欄之記載(即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前】所示),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違約金(更正後)欄所示,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違約金(更正前)   違約金(更正後)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 0.399%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 0.399%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 0.5585%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113年4月26日止 0.5585%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17%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1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