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金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錦源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繳納裁判費乃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按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