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宸恩
- 被上訴人
- 郭欽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萬2,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