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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履行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子文

上訴人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上訴人
郭欽輝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萬2,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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