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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賴映岑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謝一全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慧芬張宏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 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被 告 王慧芬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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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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