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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租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秋錦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可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租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5,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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