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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何松穎

聲請人
陳薏亘(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亭均(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姿妘(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威良(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代理人
陳陵嬅(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6394 1 1000  002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576 1 637  003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702 1 272  004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832 1 272  005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961 1 204  006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1110 1 204  007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1255 1 136  008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1395 1 136  009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1525 1 136  010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1655 1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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