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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淑芬

聲 請 人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代 理 人 鄧卉妤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
    年1月3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於113年1月3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7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公館分行 112年9月30日 30,776元 AA40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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