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王筆毅

  • 原告
    黃朝群即今日煤氣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朝群即今日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 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 人於上開權利期間屆滿時即113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煤氣行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3月5日 8,300元 SCAB028341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