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號
- 聲請人
- 鼎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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