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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儒

聲請人
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維倫
相對人
彭坤楸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3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返還聲請人新臺幣21萬131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經苗栗縣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料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義務,即未於翌(24)日匯款返還聲請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之傷病給付新臺幣(下同)21萬1314元,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12年11月24日府勞資字第1120263437號函所附之同年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卷第17至23頁),調解成立內容記載:「2.資方給付之112年4月30日止工資補償(385,752+211,314)合計$597,066元,顯已完全給付勞方111年9月9日至112年4月30日止工資補償$305,690元,勞方請求給付差額為無理由。3.上開超額給付部分,勞方同意於112年11月24日匯款返還資方勞保局核定傷病給付$211,314元。」並經聲請人之代理人、相對人及其代理人、調解人簽名確認,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相對人並未履行上開調解方案第3項所載義務,迄今尚未匯款返還聲請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之傷病給付21萬1314元乙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電子郵件催告相對人函文、聲請人之彰化銀行帳戶自112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卷第33至37頁),堪認相對人確實未履行其義務,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屬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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