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沈明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煥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 二、被告曾煥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