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木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俊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