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俊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