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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 原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銘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黃瑞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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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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