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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詹蕙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韋榮
被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川健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00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元,另請求被告提撥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此部分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電子起訴狀所載原告為詹蕙明、陳韋榮2人,惟於勞動調解聲請狀與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僅詹蕙明,而陳韋榮則列為原告代理人,則起訴原告究為何人?請具狀更正起訴原告,並提出經更正且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00元 1 利息 100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10月28日 54/365 5% 1元  小計       1元 合計        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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