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
- 原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運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以權運工程行為被告,原告應陳報權運工程行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更正被告名稱為○○○即權運工程行;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