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
- 原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楊予銣
- 被告
- 劉權增即權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1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為1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15,111元 15,111元 2 利息 15,111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26日 (110/365) 5% 228元 合計 15,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