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漢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漢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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