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甲女、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漢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