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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曾榮二
被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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