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
- 原告
- 張丞菘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爕道
- 訴訟代理人
- 羅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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