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梅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 被告
- 洪筠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6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告應再補繳51,163元(54,163-3,000=51,1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6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告應再補繳51,163元(54,163-3,000=51,1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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