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秋錦

原告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告
洪筠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6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原告應再補繳51,163元(54,163-3,000=51,1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