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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債權人
貿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華
債務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慶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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