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債權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查吳珮語、吳昱璋之戶籍地均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富田工程行則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此有吳珮語及吳昱璋個人戶籍資料、富田工程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及登記址均非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