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巨慶科技有限公司、林定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查吳珮語、吳昱璋之戶籍地均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富田工程行則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此有吳珮語及吳昱璋個人戶籍資料、富田工程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及登記址均非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