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苗栗縣通苑區漁會、曾世宏、古佳惠、張子朋即双大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代 理 人 古佳惠 債 務 人 張子朋即双大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4,032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 分之1.72加年利率百分之1),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