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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原告
    石明祿聲請對債務人德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石明祿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德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又釋明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且基於支付命令應迅速、簡易確定之要求,若支付命令之聲請人釋明有所不足,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4 月30日任職於債務人公司,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13年2月至4月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11,000元,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僅提出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件為證,並無其他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是否確實有於債務人公司任職及每月薪資數額多少。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 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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