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陳彥霖、黃志德即進益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黃志德即進益工程行 田芳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1,311元 ,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