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威宗、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債 權 人 李威宗 債 務 人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陳慶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陳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能」。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陳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能」,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