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 債權人
- 李威宗
- 債務人
-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陳慶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陳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能」。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陳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能」,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