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
- 聲 請 人
-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奉
-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6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劉文吉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土銀竹南分行 113年8月31日 57,690元 FP0000000 002 劉文吉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土銀竹南分行 113年7月31日 66,130元 F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