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美月、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奇弘、黃莙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黃美月 相 對 人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弘 代 理 人 黃莙理 相 對 人 黃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