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林楚麟、李慶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相 對 人 李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李慶豊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24萬元之第一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吳政穎即杜米空間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吳政穎即杜米空間企業社於112年8月18日簽發票面金額334萬8千元且到期日為112年9月22日之本票予聲請人,惟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本票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函請李慶豊、吳政穎即杜米空間企業社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渠等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05 339 2/8 2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 1407 128 2/8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65 田中段1405地號 田心里2鄰田心17之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53.82 二層:53.82 三層:53.82 屋頂突出物:13.87 合計:175.33 陽台:11.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