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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張龍岳
彭雪貞
張素雲
張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張龍岳及債務人森泳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森泳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張龍岳、第三人洪均鴻等人共同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12,454,000元、1,000萬元,到期日均為113年6月28日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19,322,611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8月2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東民段  245  180.6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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