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朝
- 相對人
- 張芷茜
鄭浚緯即鄭庭佑
鄭炳榮
吳碧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18,197,82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8,197,825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