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義
- 代理人
- 李偉新
- 相對人
- 前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建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3,96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B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3,969,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