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田愛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聲 請 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榮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係「本院100年度司繼」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