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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聲請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榮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係「本院100年度司繼」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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