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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小萍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慧芬張宏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詹小萍 相 對 人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相 對 人 王慧芬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9,011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3,696元,並業經聲請人預 納裁判費89,011元,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準此,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9,01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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