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詹小萍
- 相對人
- 博達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黃淑芬
- 相對人
- 黃淑芬
- 相對人
- 黃啟鴻
- 相對人
- 薛碧麗
- 代理人
-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