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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至言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歆雁徐博洋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調7)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徐至言 相 對 人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博洋 相 對 人 黃歆雁 代 理 人 徐博洋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司調字第3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下午3 時7 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林岢禛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到 調解委員 柯鴻毅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51,443 元,及(1) 按本金105,186 元計算,自民國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2) 按本金946,257 元計算,自112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林岢禛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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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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