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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筆毅

原告
古義明
原告
古義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嘉哲律師
被告
盧景霞
被告
林士淵即澤鼎建築師事務所
被告
富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函請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就被告所提民事答辯㈢狀就鑑定報告之質疑內容提出說明時,一併以書狀原本及所附被證3即現場照片8張、影像檔案1件為附件檢送該會,並請該會於函覆時一併檢還,惟該會函覆時並未檢還書狀原本及所附證物,經請被告訴訟代理人補正提出,其僅傳真書狀影本,並未一併提出證物,致本院無從依該證物審酌被告所提答辯內容是否可採,故有再開辯論並請被告補正提出證物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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