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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鄭子文

聲請人
葉新榮
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相對人
栓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宋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期間受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雇主證明書、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單據及出勤單影本等件為憑。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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