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佩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妤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113年10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債務總額為132萬2,401元,現每月收入不敷支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清算。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3年1月26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4月9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查(調解 卷第197頁),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1號卷 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額為132萬2,401元( 清算卷第29頁),惟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分別 陳報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45萬9,720元。 ㈡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1月至112年12月間,任職於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收入共計49萬5,136元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調解卷第39、41至43、109至110頁、清算卷第391、393至397頁),並經本院函詢如附表二所列聲請人前任職機構,請 其等提供聲請人任職期間全部收入資料,並有該等公司函覆之薪資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詳如附表二所示),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111年、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聲請人於111、112年間之所得為37萬4,201元、24萬4,305元(清算 卷第53至55、59至61頁),又聲請人除於111年10月至112年8月領有租金補貼共計5萬500元外,並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救助補助,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6日國署 住字第1130079484號函、苗栗縣苗栗市公所113年5月7日苗 市社字第1130009087號函及苗栗縣政府113年5月23日府社救字第1130109604號函在卷可佐(清算卷第217、221、591頁) ,是本院依附表二所示公司函覆之薪資明細資料記載,以聲請人清算前2年薪資總額為70萬1,345元,加計聲請人領取租金補助5萬500元後,平均每月收入3萬1,327元【計算式:(701,345元+50,500元)÷24月=3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 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7,076元,核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相符,自可憑採。 ㈣聲請人另主張每月需負擔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各8,538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清算卷第33頁)。經查,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涂○涵、涂○宸(下合稱涂○涵等2人)分別係106年8月、00 0年0月生,現均尚屬幼年,並無所得或不動產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所提涂○涵等2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按(清算卷第63至71 、73至81、399至405、407至112頁),堪認應確有受聲請人 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於111年1月至111年8月領有育兒津貼共計3萬6,000元,平均每月4,500元,並提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為憑(清算卷第525至547頁),則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父親共同負擔,是本院審酌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是聲請人扶養其2名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費 用應依扶養義務人數均分,故聲請人應分攤金額為1萬4,826元【計算式:(17,076元×2名未成年子女-育兒津貼每月4,50 0元)×扶養義務比例1/2=14,826元】,始屬適當,逾此範圍,應予剔除。 ㈤另觀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名下各金融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算卷第391、425至441、443至453、455至467、469至483、487至573頁、調解卷第105 至107頁)所示,聲請人名下玉山銀行帳戶餘額3元、合作金 庫銀行帳戶餘額3元、第一銀行帳戶餘額0元、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餘額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49元、渣打 銀行帳戶餘額28元,合計僅83元,名下原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惟經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取償完畢,此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在卷可考(清算卷第347頁),聲請 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復觀聲請人所提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清算卷第575至579頁),聲請人名下之保險契約均已失效。是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3萬1,32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萬7,076元及扶養費1萬4,826元後,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31,327元-17,076元-14,826元=-575元)。準此, 本院審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145萬9,720元,兼衡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無論聲請人如何撙節開支,業已入不敷出,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已不能清償債務,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即屬有據。而聲請人名下除僅有前述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其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亦無剩餘,無法構成清算財團及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當無清算實益,爰命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萬9,360元 清算卷第167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萬3,582元 清算卷第199頁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萬2,634元 清算卷第265頁 4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6萬0,431元 清算卷第139頁 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萬6,701元 清算卷第223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萬2,846元 清算卷第349頁 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萬4,166元 清算卷第125頁 合 計(新臺幣) 145萬9,720元 附表二: 編號 任職機構 任職期間 (民國) 薪資總額 (新臺幣) 備註 1 海瑞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6月至112年8月 6萬5,229元 清算卷第117頁 2 浤盛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20日 504元 清算卷第121頁 3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110年至111年2月 8萬2,064元 清算卷第129至133頁 4 喜禾豐商行 112年4月至112年5月 4萬3,273元 清算卷第147頁 5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3月3日-111年3月18日 1萬6,063元 清算卷第149-2頁 6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112年12月 1萬8,071元 清算卷第153頁 7 德聖商行 2萬0,294元 清算卷第179頁 8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至112年2月 37萬7,891元 清算卷第581頁 9 大千綜合醫院 112年8月至112年11月 6萬2,129元 清算卷第189至195頁 10 瑞毅人資有限公司 111年9月至111年12月 1萬5,827元 清算卷第295頁 合 計(新臺幣) 70萬1,345元